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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传媒学院 关于设立“大学生创新项目”的意见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4-12-30 15:00:00   点击量:

河北传媒学院文件
院〔2014〕84 号


 
       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根据河北传媒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我校设立“河北传媒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”。
一、创新项目的类别
1、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、专业论文、论著等;
2、作品创作:影视作品创作、艺术创意设计、电子设计与
软件开发、音乐作品创作、舞蹈作品创作、文学作品创作等;
3、创业策划、社会调研、方案设计等;
4、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的发明制造。
二.创新项目的成果形式
1、学术论文、研究报告、调查报告;
2、艺术作品、设计方案、策划方案等;
3、发明专利;
4、应用软件、小发明、小制作;
5、有应用价值的产品。
三.创新项目申报人
1.具有一定的创新实践能力,学习成绩良好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、研究生均可申报。学校鼓励组成团队申报。
2.同一人不得同时参与2 个以上项目的申报,上一周期获批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。
3.每个项目须有1-2 名指导教师,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、督促和初步验收。
四、创新项目管理
1、管理机构
      为推动创新项目工作的开展,由学校领导牵头,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,学生处、产学研合作处、教务处、就业指导中心、各学院等有关单位协助。各二级学院参照成立相应工作小组。
2、项目申报、评审
       每年4 月上旬申报立项,获准立项项目于次年5 月底结项。申请立项的学生需填写《河北传媒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立项申请表》(纸质打印一式五份及电子稿一份),上交所在二级学院
3、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小组。
       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,对项目的可行性、实用性、新颖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后,统一上报至校团委。校团委对各学院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会同学生处、产学研合作处、教务处、就业指导中心及聘请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,必要时要求申报人进行答辩。根据评审意见,学校公布立项项目。产学研合作处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整理编号并备案存档。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等级。
       中期检查,每年11 月,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小组要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,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,并向学校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中期评估结果。学校对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。项目确因客观条件不能继续进行时,终止项目并取消经费拨付。每个项目开展周期原则上为一年,确因需要延长研究周期的,最多可延长半年。
4、项目结项
       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工作小组按时收齐本单位各目组的《河北传媒学院大学生创新科研结项报告书》和项目成果,经过初审后上报校团委,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,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项目答辩会、成果展示会或报告会。
5、结项标准
凡项目成果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,则视同为结项。
凡项目成果参加有关竞赛并获得突出成绩及奖项的,则视同为结项。
经专家组认定为可以结项的。
项目成果被相关专业机关鉴定认可(如批准专利)或已经应用于生产及服务领域的,则视同为结项。
项目成果汇编材料一式三份,包括:申请书、中期进展情况汇报、成果(论文复印件、专利证书复印件、调研报告等)、结项报告书等。
6、成果归属
凡经立项的学生创新项目,如参加国内外各类竞赛时应注明为“河北传媒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”,成果由项目执行人与学校共享,或按照项目协议书的约定执行。
五、项目经费
1.学校设立“河北传媒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”,每年50 万元,专款专用。经审核立项的项目,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资金资助。各项目获批的经费,分申报立项后和中
期评估后两批拨付。
2、经费使用范围
资料费:用于购买与项目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、资料。
材料费: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,包括各种
电子元器件、磁盘、制作材料等。
印刷费。
3、报账
       在申报立项阶段要列出经费预算,在结项阶段要列出经费决算,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。决算清单要附上原始报销凭证,要符合学校对于报销票据的相关规定。购买物品的,必须提供所购物品清单。
六、工作要求
1、各二级学院大学创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
学生创新项目的开展。活动的开展情况、参与学生人数、成果
水平等将作为对本单位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2、各有关机关部门和院系对学生创新项目活动的开展在时
间安排、实验室和器材的使用、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
力支持和帮助。
3、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项目,充分展示我校大学
生的创新能力。每学年末对学生创新项目进行评比总结和表彰,
评选出学生创新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、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





主题词:设立大学生创新项目意见

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2014 年12 月29 日印发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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